第三章 童軍區會
規條 3.6 | 區務委員的委任 |
規條 3.6.1 |
區務委員須循以下方式委任: (a) 區會長及區主席 區會長及區主席是區總監提名,地域總監認許,並由區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確認其委任。 (b) 區名譽會長 區名譽會長乃名譽上的委任,是經區總監與區會長商議後提名,並由區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確認其委任。 (c) 區副會長 區副會長是經區總監與區會長商議後提名,由區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選出以協助區會長,並於需要時暫代區會長。 (d) 區副主席 區副主席是經區總監與區主席商議後提名,由區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選出以協助區主席。每區不可有多過五名區副主席。 (e) 區秘書及區司庫 區秘書及區司庫是經區總監提名,由區務委員會在週年會議上選出。 (f) 其他區務委員 其他區務委員是由區務委員會於週年會議上選出,而聘任委員是由區執行委員會邀請,並經週年會議確認。 |
規條 3.6.2 |
區務委員委任的限制 區會長、區副會長、區主席、區副主席、區秘書及區司庫等職位皆不可彼此合併,亦不可由區內任何一名持有委任書的領袖出任。 |
規條 3.6.3 |
年齡規限 被委任為區務委員的最低年齡為十八歲,不設上限。 |
規條 3.6.4 |
區務委員的委任紀錄 由委任日期起三十天內,區總監須提交該區務委員的有關資料給總會。 |
規條 3.6.5 |
終止區務委員的委任 區務委員的委任,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可被終止︰ (a) 該區務委員請辭其職位; (b) 該區務委員默許區執行委員會終止其委任; (c) 委任的期限屆滿; (d) 由於該區被撤銷,區務委員會或區執行委員會隨而解散; (e) 該區務委員被根據規條1.3.7暫停會籍後,香港總監確認終止其委任; (f) 根據香港總監的指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