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會會徽
會徽的使用
香港童軍總會條例(香港法例第一00五章)第三條訂明:
『除香港童軍總會外,任何人士不得派發或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:
﹝甲﹞香港童軍總會指定採納以供童軍使用的任何徽章、象徵或標誌;或
﹝乙﹞包括有"Scout"字眼或有「童軍」字樣的任何徽章、象徵或標誌。』
任何單位如欲售賣有香港童軍總會徽章、象徵、標誌或有"Scout"或「童軍」字樣的紀念品、紀念封、T恤等,必須將樣本送交總會行政署轉香港總監批核。
香港童軍總會已授權總部各署、地域及區之負責總監及旅長,可以批准使用有香港童軍總會徽章、象徵、標誌或有"Scout"或「童軍」字樣之物品作內部、非商業性及/或非籌款性之用途,惟該等物品未經香港總監批准,一概不准佩戴於童軍制服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