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童軍旅
規條 2.12 | 意外及保險 |
規條 2.12.1 |
意 外 (a) 任何人士,無論是否屬於總會成員,因進行童軍活動,或與任何童軍產業有關而引至個人受傷(因而需要接受醫生、牙醫或留院)或死亡,或在童軍運動的意外中而引致第三者有財物損失時,均須立刻通知區總監及地域總監。 (b) 地域總監接到消息後,須立刻知會總會。區總監在諮詢地域總監後,應發出有關指令及填寫表格以處理有可能之保險索償。 (c) 不能對任何傷亡或引致第三者有財物損毁的事情作出任何承諾,須先向總會尋求指示。 (d) 上述的規定須連同總會有關保險範圍的指引及指令(可在總會獲取)一併閱讀。 |
規條 2.12.2 |
保險範圍 (a)總會有週年保險政策,包括以下及其他保險項目: (i) 產業全保; 個別旅須考慮總會的保險範圍是否足夠,如有需要可自行額外增購加保。 (ii) 公眾責任保險; (iii) 團體個人意外保險;及 (iv) 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。 (b) 各旅均須遵守總會發出有關活動之安全守則、指引及指令,以確保有效地包括在總會所提供的保險內。 (c) 各旅皆須繼續維持總會有效的會籍註冊,以確保其成員包括在總會所提供的保險內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