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童軍旅
規條 2.10 | 旅務委員會 |
規條 2.10.1 |
旅務委員會 旅應組織旅務委員會以在旅內支持童軍運動。旅務委員會在旅會長/旅主席領導下,須於每年六月召開週年會議,以履行: (a) 批核旅的週年報告及經審核的財務報告; (b) 確認旅會長(如該旅選擇設有旅會長一職)及/或旅主席的委任; (c) 委任旅秘書及旅司庫; (d) 根據規條2.10.4,選舉旅務委員會成員; (e) 委任一名旅核數人員; (f) 追認該旅本年度的財政預算; (g) 審批其他事項。 |
規條 2.10.2 |
旅務委員會會議 旅務委員會須至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會議,以協助旅長履行其責任: (a) 在旅內提升童軍運動的質素; (b) 安排財政支持及籌募經費; (c) 管理該旅的財政及資產; (d) 與旅長商議旅務委員的提名; (e) 審閱及認許該旅的週年報告及經審核的財務報告,以備在該旅的週年會議中正式提交。 (f) 計劃領袖的招募; (g) 處理旅的行政事宜。 |
規條 2.10.3 |
終止成為旅務委員會成員 旅務委員會的成員身分,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被終止: (a) 成員請辭其職位; (b) 委員會解散; (c) 總會根據旅務委員會的建議而終止其成員身分; (d) 有關委任期滿。 |
規條 2.10.4 |
旅務委員會的成員 旅務委員會包括: (a)旅會長(如有) (b) 旅主席 (c) 旅 長 (d) 副旅長(如有) (e) 支部團長及副團長 (f) 旅秘書 (g) 旅司庫 (h) 主辦機構代表(如有) (i) 區總監或其代表(如有) (j) 旅務委員(包括旅顧問)(如有) |
規條 2.10.5 |
旅務委員會會議程序 (a) 所有議決採用少數服從多數制,如票數相同,主席並不擁有決定票,而該動議視作不通過論。 (b) 在旅務委員會會會議中,只有符合規條2.10.4 的委員才有投票權。 (c) 旅務委員會須先表決旅務委員會會議之法定人數。 (d) 如有委任旅會長一職,旅會長只須主持旅的週年會議。 (e) 旅秘書須負責準備旅務委員會的會議紀錄。有關會議紀錄亦須由該旅存案。 |
規條 2.10.6 |
如一旅未有組織旅務委員會,旅領袖會議須承擔以下的責任: (a) 批准該旅的週年報告,包括經審核的財務報告; (b) 批准該旅來年度的財政預算; (c) 委任一名領袖負責履行旅司庫的職務; (d) 委任一名領袖負責履行旅秘書的職務; (e) 委任一名核數人員; (f) 商討有關財政資源與籌款安排事宜;及 (g) 處理旅的財政及資產事宜。 |